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3.2万元。
印刷行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点行业,其中油墨、胶粘剂原辅料中均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印刷企业应当主动配备废气治理设施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门窗关闭。通过本案对印刷企业的查处,警示其他印刷行业企业要落实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