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中直机关各单位采购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19年12月实施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20—2022年定点印刷采购项目,通过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确定了138家定点印刷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京内执行的,年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不含100万元),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定点供应商根据印刷内容及特点分为四类。第一类:承印其他印刷品(面向数码印刷企业);第二类:承印其他印刷品;第三类:承印票据、证书等印刷品;第四类:承印信封。
二、执行期限
本次采购结果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发生政府采购政策或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等影响本项目执行的情况,本项目将相应调整或即时中止。到期后如无变化,本项目将继续顺延至下一期定点印刷采购项目生效为止。
三、采购程序
1. 选择定点供应商。各单位可通过本通知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http://zzcg.ccgp.gov.cn)”的“定点印刷”栏目查询各定点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选择供应商。
2. 确认服务需求。各单位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联系协商,定点供应商根据采购单位的服务需求进行报价后,双方进行最终确认。
3. 生成电子合同。定点供应商通过采购中心网站上的定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编辑生成电子印刷合同,该合同具有唯一编号并带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水印。电子版印刷合同生成后由定点供应商打印,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作为印刷费用的结算凭证。
4. 验收和结算。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安排印刷服务,印刷品排版完毕后,须将版样送交采购单位校对,经采购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机印刷。印刷成品经采购单位验收、签字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结算手续。
四、采购价格和采购额度
1. 严格执行最高限价。供应商响应价格为各类印刷服务的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具体结算价格。
2. 规范执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中心将通过定点合同管理系统设定各单位采购总额上限,当采购总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时,系统将自动禁止下单,各单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采购方式。
3. 鼓励开展再次比选。各单位采购50万元及以上的印刷服务,可在定点供应商名单中选取2—3家,对报价和服务进行再次比较,择优选择。
五、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各定点供应商印刷价格、印刷质量和履约服务情况等进行监督。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填写《中直机关定点印刷采购项目投诉表》方式,向采购中心投诉: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印刷业务;
2. 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材料;
3. 印刷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 未执行响应价格和服务承诺;
5. 超出协议规定收取费用;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的行为。
采购中心将对投诉进行核实并及时答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督促定点供应商及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采购中心将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处理。
同时,各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拖欠款项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六、其他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定点印刷服务采购工作,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人:卜夏瑾,联系电话:010—82272321)。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20—2022年度定点印刷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名单.xls
2. 定点印刷成交供应商报价、联系方式及服务方案
3. 中直机关定点印刷采购项目投诉表.docx